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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

2017-06-15 16:57

      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[2011]3号文件要求,扬州市区7月份正式启动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。

     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,确保本次调整工作顺利完成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共向**单位寄发了通知近4000份,并委托各业务承办银行及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知。

      本次基数调整明确要求,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(工资总额)核定,且*低不低于扬州市区*低月工资标准930元,*高不超过10100元,缴存比例仍为企业单位、职工各8-12%,机关事业单位各10%,*低月缴额为150元,*高月缴额2424元。